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情形频繁发生,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往往绕不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这一问题。那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呢?
2023年7月6日,三道讲坛第151期如期举行,由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郑剑律师为大家带来以《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问题之一“实际施工人”》为主题的分享。郑律师主要从建工领域专有名词解释、合同有效与无效之争、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权利实现的限制和路径这四个方面分享了实际施工人认定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分享之初,郑律师通过对比分析的方式,为大家讲解了四组建工领域的特有名词,分别是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与分包、挂靠与内部承包。
在明确相关名词内涵的基础上,郑律师又与大家分享了合同有效与无效之争。为什么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会无效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此外,挂靠合同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无效。
那应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呢?“实际施工人”是《2004年解释》创制的概念,旨在描述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认定实际施工人要从其是否投入资金、人工、材料和设备、是否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或名义上的合同关系;是否与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这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最后,郑律师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析了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路径。《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方承担责任的权利,第四十四条则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本文供稿: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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