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据杭州市的有关媒体报道,7月8日上午,杭州市庆春东路庆春发展大厦的一块玻璃从高空坠下,20岁的江西姑娘朱依依不幸被砸中,左腿面临截肢危险。我们在祝愿朱依依尽早康复的同时,是否应当考虑谁应该为本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本网将对本次事故的主体进行法律分析。
关键词:高空玻璃坠落/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基本案情介绍:
庆春东路双菱路口的庆春发展大厦有一块幕墙玻璃突然掉下,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子刚好经过,腿被砸中,当场女孩不省人事。小朱送到医院后,立即就送进手术室进行抢救。
据主治医生介绍,小朱的左小腿有个20多公分长的一个切口,里面的肌肉、血管和神经都有损伤,出血量也比较大,目前情况还是比较危险的。
在5楼的滨江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初步判定是21楼一家公司的玻璃掉了下来,因为大厦外墙玻璃均有两层,而21楼靠街边一个窗口的玻璃只剩下一层。21楼的这家公司是经营纸业产品的,公司负责人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她说这个办公区域是刚租来不久,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
事故各方反应:
滨江物业公司:滨江物业邵姓主任表示,物业会全力配合警方调查,已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
受害者同事:已垫付了八九千医疗费。
警方:目前,事件具体情况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分析:
杭州律师信息网专业律师认为: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本次事故伤害的赔偿主体有哪几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这一条款的规定来看,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应是:玻璃所在产权单位(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房屋的管理单位即物业公司。从现有的初步证据来看,已确定玻璃所在的楼层为21楼的一家公司。因此,上述三个责任主体应可以初步确定,当然,警方既然已介入调查,关于出事玻璃到底是属于哪一楼层的哪一家公司,应以公安机关的最终调查为准。但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思路来确定。
如果公安机关的最终调查无法确定出事玻璃到底属于哪个楼层,那么赔偿责任的主体又如何确定呢?
法律的规定当然不会遗漏这一问题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如果本案中无法确定出事玻璃到底属于哪个楼层的,则赔偿责任主体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句话怎么来理解呢?我们可以先看杭州市庆春东路庆春发展大厦的情况,该大厦总共有23层,如果无法确定出事玻璃到底属于哪个楼层的,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该大厦的每一层都有可能是加害方。因此,如果本案进入诉讼程序的话,本案的被告应为23层的所有业主及承租人、物业公司,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自已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第二、如果事故方协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事故发生后,一般会进行调解,即对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进行协调,最终一次性解决。但一次性的解决一般应以赔偿数额确定为条件。就本案而言,事故受害方很有可能构成伤残,因此对于该部份的赔偿数额很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