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头部房企爆出兑付危机,近年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现大量的逾期兑付、拒付等情况,相关企业经营风险扩大,票据类纠纷大量涌现。
如何应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兑付危机?实习律师袁晗洁由此切入,为大家带来三道讲坛第157期专题分享——《电子商票兑付危机的应对建议》。
商业汇票是什么?电子商业汇票又有哪些分类?袁实习律师从简单例子出发,介绍商业汇票的由来并对各类汇票进行区分介绍。
例:古时候大餐馆向蔬菜贩子买蔬菜,不是当下进行现金结算,而是给菜贩开具一张承诺6个月后付款的单据。这个单据就是商票的早期雏形。菜贩子为什么愿意接受这张付款单据代替钱?因为他相信大餐馆或者背后老板的实力。这张单据经过演变,就成了今天我们常说的“商票”。
商票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是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向收款方开出的具有付款承诺的一种支付凭证。
商票分为纸质商票和电子商票两种,电子商票通常被称为“电票”。
所谓电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并监管),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了解概念后,袁实习律师通过案例对电子商票追索的必要条件进行解析
一、按期提示付款且被拒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商票到期后,持票人应于商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二、在法定票据时效内提起诉讼
商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持票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票据再追索权是指票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并从前手背书人处获得清偿后,前手背书人取得商票后再向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再次追索。
持票人是否有权择一选择票据权利或者原因债权进行维权?
袁实习律师总结道,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终341号案件中认为,《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追索权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以汇票付款,在汇票到期未获得兑付时并不能认为付款人已经履行了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指导案例也持有类似观点。
江西高院在(2020)赣民再119号案件中认为,持票人有权择一选择票据权利或者原因债权提起诉讼,但是因电子承兑汇票为有价证券权利凭证,故持票人在以原因债权向直接前手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当将原票据返还给直接前手,以保障其可以向前手及出票人、承兑人再行主张票据权利。如果因票据状态限制,导致持票人无法将汇票退回的,对持票人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
票据债权VS原因债权,持票人该如何选择?
第一,从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上看,选择以票据关系起诉可以要求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全部前手承担责任,而选择行使基础合同权利,只能要求直接前手承担责任。
第二,从行使权利的时效限制上看,追索权应在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则应在清偿或者第三方起诉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而选择行使基础权利则受三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第三,从管辖机关上看,票据追索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以基础关系起诉时,则应根据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第四,从债权的优先性上看,票据债权仅为一般债权,但是原因债权可能根据合同的性质具有优先性,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债权为例,若以基础关系起诉直接前手,其权利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第五,从起诉的便利性和经济性上看,以合同关系起诉可以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多张票据问题,以票据权利维权虽然也存在多张票据一并维权的可能性,但不同票据的债务人不同,无法在一个案子中解决,即使多张票据的债务人完全一致,法院立案部门也可能要求分别立案。
袁实习律师提示,作为持票人,在享受票据带来的流转便捷、提升结算效率的同时,应当注意票据相关风险,及时行使票据权力并做好证据保留,降低票据无法承兑、难以追索等风险。
供稿:品宣部
责辑:顾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