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土豆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2/06/2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091次


 

(2009)浙杭辖终字第178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4-20)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杭辖终字第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2500号D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25号14号楼312、208、204。

诉讼代表人蒋德富,负责人。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影营销分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审被告全土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杭西知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原审被告全土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根据电影营销分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所附的证据材料,电影营销分公司主张全土豆公司经营的www.tudou.com网站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大街1号杭州电信留下IDC机房,IP地址为61.164.47.166,被诉侵权行为是通过该网络服务器实施的。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全土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2009年3月12日裁定:驳回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全土豆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杭州市西湖区,电影营销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杭州市西湖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电影营销分公司诉称全土豆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影片《赤壁》公映期间,擅自在全土豆公司所有并经营的互联网站“土豆网”(域名:www.tudou.com)上传播电影作品《赤壁》,侵犯了电影营销分公司的著作权。电影营销分公司对此提供了用以证明全土豆公司经营“土豆网”,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根据电影营销分公司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记载,电影营销分公司主张域名为www.tudou.com的土豆网机房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大街1号杭州电信留下IDC机房,IP地址为61.164.47.166,这也可以从(2009)浙杭西证民字第1095号公证书中得到印证:搜索域名www.tudou.com使用的IP地址的地理位置,显示该IP所属的区域为浙江省杭州市电信。由此可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全土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政

审 判 员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王 玲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戴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