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平民房屋分成64份遗产,究竟该如何分配
时间:2012/06/2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106次


今日新闻,杭州一对去世夫妇在复兴街有一套七十多平米的房子。其子女在父母百年之后,开始对这七十多平米的房子的遗产产生纠纷,大儿媳一气之下,将其他三位兄弟姐妹告上法庭。事情的起因是:

去年11月5日,上城区法院受理张女士要求确认其继续房产份额的起诉,于今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将两套房子(面积总共为70.96平方米)分成64份,并确认张女士享有其中的23份,其余份额由赵家二儿子的前妻(包括二儿子的女儿)、赵家小儿子、赵家女儿享有。基本案情是:

 20多年前,赵大伯和妻子在杭州住一间60多平米的平房,他们一共有三儿一女。大儿子招工去了山西,并在山西娶妻生子。其他三个儿女留在杭州,经济拮据。

  几年后,赵大伯因病去世。看到兄弟姊妹家庭条件都不好,二姐主动放弃了对父亲财产的继承。

  又过了几年,赵大妈去世。

  又过了几年,老房拆迁,换来了复兴南苑两套总面积70.96平米的安置房,都是一室一厅的小套。

  这期间,老三离了婚,把自己的房屋份额赠与了前妻和女儿,老三女儿已出嫁。

  老三前妻、老四分别住进了两间小套。

  2009年,老四做了公证,放弃了对母亲处所拥有的房屋份额继承权。

  老四55岁,无业,单身,做了公证后,他把自己原先住的小套租了出去,和其他兄弟姊妹少有联系。

  这样,老大、老二、老四、老三前妻以及女儿都对两套房屋有不同份额的产权。

  两套房屋产权均未过户。

  2004年,老大在山西去世,老大女儿只身一人来杭州打工,没地方住。老大女儿跟老三前妻说,希望能够在房间里摆个床铺,遭拒。

  2009年11月,老大妻子把其他房屋产权共有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房产进行确权。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今年5月,判决书生效,但涉诉房产仍被老四和老三前妻占着。

对于这错综复杂的关系,我国法律如何分配公民的遗产呢?

首先,是赵家老头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赵家老头死后并没有留下遗嘱或者以赠扶养协议,他死后,他身前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对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的规定是: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赵老头去世后,其配偶及子女都在,也就是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他的遗产应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继承法》的精神,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赵家二女儿主动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此时,赵家老头名下的房产应该由其配偶及三个儿子平均分配,当然内部协商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分配时应当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的母亲。故而,此时,赵母及三个儿子分别获得赵父1/4的财产。

接下来,是赵母死亡后,对其从赵父处继承所得的财产的分配。此时,四个子女是赵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赵母拥有的1/4房产份额,四儿子主动放弃了继承权,老三离婚并把自己的遗产份额赠送给自己的前期及女儿。因此,对于赵母的1/4的房产应该由大儿子、二女儿、三媳妇及其女儿来继承。对于无业且生活困难的四儿子进行适当的照顾。

综上所述,对于赵家夫妇去世后,其遗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并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