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蜂胶产品质量问题的曝光中称,浙江全金药业生产的假蜂胶在杭州不少药店均有销售。还称在蜂胶原材料中添加树胶造假是行业内非常普遍的现象,已经存在十余年。桐庐“蜂之语”蜂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省比较大的蜂产品经销商,副总陈建清也承认,树胶冒充蜂胶,这个情况他们大约在1998年就发现,确实如报道所称,造假横行10年了。多方采访下来,“那些卖假蜂胶成品的企业本身也是受害者”的可能性被无情地推翻了。有生产厂家坦言,原料进来的时候,一是价格判断,近年来,纯蜂胶价格每公斤为七八百元,而树胶每公斤只要150元上下。二是外形判断,树胶的原料是杨树芽,只要稍有经验,那和蜂胶还是一眼就能辨别出来的,提取过程中气味也完全不一样。即便是提取后两者外观接近,但是气味还是能够分辨出来的。因此,造假企业是属于直假造假的情况。
早前,就有因为蜂胶造假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案件。早在2010年5月7日,法制网报道北京丰台区法院审判一起因服用假蜂胶致使眼睛出现黑斑,因此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案件。
蜂胶的功效:味微甘;性平。治鸡眼、胼胝、疣和寻常疣。治恶性肿瘤和创伤有效。润肤生肌;消炎止痛。主胃溃疡;口腔溃疡;宫颈糜烂;带状疱疹;牛皮屑;银屑病;皮肤裂痛;鸡眼;烧烫伤。因而是一种保健防病的保健品,因其保健作用备受喜爱,在各大药房,蜂胶都有出售。那么对于保健品造假,消费者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消费者购买蜂胶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自己的权益是每个消费者的权利。
另外,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这是法律对食品的定义,蜂胶作为一种保健品,其不是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是《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来主张赔偿的权利。
那么,消费者可以利用上述两部法律来主张什么样的权利呢?是返还商品的价款还是能够要求其他更多的赔偿,怎么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呢?下面来看看两部法律对于经营者知假造假的惩罚性规定。
第一、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因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而造成的人身损害,都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对于对经营者惩罚性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经营者恶意的欺诈,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极其恶劣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依据该条款,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恶意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
第二、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该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对于食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造成的人身财产或其他的损害,受害人可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并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赔偿,另外还可以要求相当于所购买食品价款数额十倍的赔偿。该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是部分重复的,因此,消费者可以选者对自己更加有利的主张。
综上所诉,消费者因为食用假蜂胶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主张的权利有:
一、退回购买蜂胶的价款。
二、因服用蜂胶造成人身损害的,治疗的费用及公共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对于双倍赔偿和十倍赔偿,选择更加有利的十倍赔偿,消费者可要求生产厂家或销售商赔偿相当于所购蜂胶价款十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