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钱江晚报》一则新闻标题为“被公交车撞了,为何不能全配”的新闻,讲述的是温州一起因四车追尾事故引发的争议。据悉,事故的起因是一辆公交车在十字路口失控,连撞了2辆轿车和一辆三轮车。经交警认定,公交车负全责。被撞轿车之一的车主索赔时,公交公司却表示最多只赔偿修理费的70%,原因是车主到的修车店修车费过高。另外,据车主说公交公司推荐的修车厂连招牌文字都要掉下。那么到底公交公司是否只应该赔偿70%,另外的30%让车主自己掏腰包呢?
首先,关于是否赔偿问题。车被撞,索赔修车费是理所当然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本案中,交警已经认定公交车负全责,那么公交车就应该赔偿轿车车主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修车费及因此而来的其他费用,如打的费等。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选择的修车店档次不一样。依据民法公平的原则,本案的修车店不应该是公交公司挑的“招牌文字将掉下”的样子,亦不能太过高档,应符合市场的一般价格。
行车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摩擦,重要的是双方能够尽量寻求和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