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无知犯罪,不是逃避法律的借口
时间:2012/06/2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377次


11月14日晚,22岁的黄某因为“无知”而带着他的砍刀威胁两名陆生行走的中年女性,逼她们拿出身上的钱,得逞后,黄某即溜走。案发后的第四天,民警找上门来。得知自己犯了罪,而且涉嫌持刀抢劫时,黄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对民警说,他当时只是拿刀问人家要钱,也就是吓唬吓唬,没想过要伤害他们,以为这不算什么违法犯罪的事,真怪自己太无知了……

因涉嫌抢劫,黄某已被临安警方刑事拘留。(每日商报新闻)

因为无知,以为只是拿刀吓唬不算犯罪,黄某就这样糊里糊涂的走上了犯罪之路。法律不会因为黄某的无知而免除他的刑罚,黄某必须为他的无知行为买单。那么该案中,对黄某的定罪量刑应该掌握哪些标准呢?

首先,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两位中年女性当场交出她们身上的财物,在刑法上,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法律对公民财产的保护,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胁迫他人。黄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其次,黄某的“无知”是否能够成为其逃脱法律惩治的借口?在刑法学上,行为人将有罪的行为误认为无罪或者将无罪的行为误认为有罪的情形称之为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法院对行为人的定性依据的是我国现有法律,而不是行为人认为的法律,因此,黄某不能以其无知为理由来对抗法律的惩治。

最后,黄某称其带刀只是威胁,并不像伤害两名受害人,可以认定其主观恶意程度较轻,犯罪情节较轻。另外黄某在民警找到后也如实交代了其犯罪行为,可认为悔罪态度较好,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轻判。

黄某因为无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也必须为他的无知付出沉重的代价,可悲也可叹,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也有部分人像黄某一样对法律一无所知,黄某的事件告诉我们,法律不仅仅是用来惩治犯罪的,保护公民也是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