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关于法庭争议焦点的分析
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原告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修理期间。
一、对于本案争议焦点之外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这一点请法庭予以确认。
二、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在当庭口头答辩称原告事故车辆属于维修期间,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提出这一反驳理由,应当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若不能提供证据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二、证据证明力的问题。本案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应法庭要求,同时也是为了配合法庭查明事实真相,原告向法庭提交补充证据:杭州外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该份证明明确了原告车辆事故是在提车之后发生。即根本不是被告所称的在维修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若被告对这份证据仍有异议的话,原告请求法庭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即《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认定原告方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