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立法现状
时间:2012/06/2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064次


[提要] 1950年,中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60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随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变化,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令众多家庭饱受困扰。日前,婚姻法学专家们汇集一堂,针对家庭暴力防治、人身权保护、财产权保护等问题研讨,以促进《婚姻法》更完善。据媒体披露,家暴防治有望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第三者或被追究侵犯配偶权。

 家庭暴力成关注热点

  家庭暴力堪称破坏家庭稳定的杀手,也是此次年会的热点议题之一。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指出,相关调研发现,家庭暴力发生率在三分之一左右,其中受伤害者有八成是女性。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曾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而今,家暴防治有望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家庭暴力是我国目前立法比较缺乏却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专家呼吁家庭暴力的立法不仅仅是学者的心声,更是广大人民的心声。那么,目前,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哪些规定:

一、《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此条规定了对正在实行的家庭暴力如何解决的问题,然而,该条也只是一种指引性规定,并不能使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有个法律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的;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的;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条规定了一方过错导致的离婚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家庭暴力就是其中的一种过错形式,该条对解决家庭暴力正在发生时或者发生了但是夫妻并没有离婚的情况并没有提出解决措施,因此,其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方请求救济的情况有一定的限制。因此也存在一定的法律盲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此是对家庭暴力的一个定义,对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有明确的指引,但是此条并没有合理的解决手段。

因此,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对家庭暴力并没有一个明确而又系统的规定,许多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但是却因为取证难,又没有明确而系统的立法规定,使受害人处于一种求诉无门或者不知如何求诉的状态,是依侵权?还是依婚姻家庭关系?因此针对家庭暴力专门的立法是对这一社会问题的专门规范,使这一问题的解决更加方便和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