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时间:2012/06/2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043次


11月1号,人口普查全面进行,普查员入室普查,每个公民都有配合普查员的义务,必须如实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许多公民都担心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国家也专门规定了人口普查的资料作专项保管,防止泄露公民信息,在这里我们谈谈有关公民信息的犯罪。

有关公民信息的犯罪,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把相关犯罪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具体罪名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首先,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众所周知,在人口普查中,普查员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接触到大量的、较隐私的公民个人信息,因而是该罪适格的主体。普查员及因人口普查职责有机会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成立该罪。

     其次,对于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此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完全刑事责任人或单位都有可能成立该罪。在人口普查中,只要年满16周岁或者单位向普查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购买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都有可能触犯该条款的规定。

    最后,无论非法获取还是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获得信息不是最终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他人信息从事其他违法犯罪事情。例如:获取个人信息后大肆宣传、利用他人身份证号码办理电信号码等。带给被害人不少的烦恼,在此提醒,日常生活中注意对自己个人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不随意泄露,以免惹来不该有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