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多年来,对内改革,制度不断完善;对外开放,领域逐渐扩大。整体来说,物质丰富收入增加,从以前挂在人们口中的“下海经商”到如今的“跨国贸易”等字眼,无不体现出市场经济下人们的经商意识与行为。那么何为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但是在理论上,市场将会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支持者通常主张,人们所追求的私利其实是一个社会最好的利益,私有制范围在扩大。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由这种追求所导致市场的无序性若不加以调控,到头来必使市场主体无一受益。不否认道德约束力存在的同时,我们力寻另一手段-----法律。以使市场更加规范,各主体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在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学教授和专家津津乐道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始见于法条,标志着我国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初一看来,这一制度极大约束了公司股东的行为,保护了交易的相对方。但细细看来,不难发现,人格否认这一制度实为维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法人人格独立与法人人格否认在形式上处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均衡的两极,法人人格否认是建立在股东对法人承担投资责任的基础上,故法人人格否认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了对于法人注册资本的规定。确保了公司财务结构的健全和资本的稳定性,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适用该制度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依照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区别合理利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和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只是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只是一种例外情况,而非普遍适用的制度,在现实中如果过多地依赖法人人格否认制,将其适用范围任意扩大,势必会造成对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的非法干预,从而形成对股东显失公平的另一种利益失衡格局。而我国理论蚧对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研究过于粗泛,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笔者主为对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的具体研究是解决区分公司购并中合理利用法人人格行为和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前提。
2、在各层次的立法中体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使受损害的法人债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法可依。现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公司购并中存在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已有部分限制性规定,如《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分立的条件,《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委批转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总是的报告》中关于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公司的名义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审批程序的要求等等。但应该认识到,这些规定对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只是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而对于既成事实的侵权行为却无法给予受害人合理赔偿,无法使失衡的利益格局恢复正常。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中应该直接确认法人债权人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对公司购并中滥用法人人格行为提出侵权之诉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3、各种立法规范应相互融通,共同构筑法人人格否认完整的制度体系。公司的购并显然只是属于主体法的调整范畴,但在实践中,由购并而引起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不可能独立存在。如“脱壳经营”就是建立在《破产法》基础上,而股东利用公司转移资产则大多数是假借交易之名,因此,从长远来说,应该使法人人格否认作为《公司法》的一种特殊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互融通,摆脱部门之间的藩篱,共同构筑一个完整的法人人枯木逢春否认体系;而从目前来说,历为我国对法人人格否认制的规定有立法缺陷,在购并过程中,大量的法人人格否认只能依靠市场交易法、破产法来间接实现,即通过对滥用法人人格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给予否定,使公司财产失而复得,法人债权人虽不能直接对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提起诉讼,获得赔偿,但仍可以在对公司的诉讼中寻求利益补偿,从而部分替代法人人格否认的作用。
法律应该成为调整当事人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衡器,这同时也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制度体现。
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制的重要补充的完善,两者的结合使公司这一市场经济的细胞得以健康发展。尽管法人人格否认制尚无完整的理论体系,各国司法实践中也对其一 采取谨慎态度,即法人人格否认制还十分年轻稚嫩,但这也意味着法人人格否认制的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可以推断,对法人人格否认制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必将成为公司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