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员工劳动争议一案调解书
时间:2012/06/2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222次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员工劳动争议一案调解书: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杭下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史先权,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桂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天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火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玉静,该公司职工。
原告史先权与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4月29日、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一次性补偿原告史先权人民币14000元。
二、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史先权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朱伟英
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
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忠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