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撞到骑电动车的女服务员后,女服务员左腿骨折,本来属于轻伤,完全可以去医院进行抢救,那为何警方竟发现被撞者倒在了血泊之中?原因是该女服务员被撞到后躺在地上,肇事者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者看到自己的脸并在记忆自己的车牌。失去理智的他竟拿出刀疯狂地向被撞者连砍8刀,警方证实,该名女子不是被撞死而是被砍死的。家人悲痛,肇事者将面临什么样的惩治?
【案情回放】
今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察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其中,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4刀。后被抓获的肇事者药某承认,他是西安一所高校大三的大学生,他持刀捅死受害者,只因伤者看见了自己。丈夫从警方处证实,10月20日晚事发时,妻子张萌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轿车撞倒在地,当时的眼睛还睁着,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妻子张萌睁着眼,看见了肇事者,张萌还试图去看车辆后车牌号,这才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
【法律评析】
一般的交通肇事,被撞者受伤后,肇事者及时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是不会涉及到刑事问题的。依据民事赔偿进行赔偿达成谅解后就可以结案了,但是交通肇事之后不将伤者及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反而因为其看到自己的脸及车牌而拔刀相向,最终将受害人致死,这么恶劣的行为就涉及到刑事方面了。下面就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如何定性的问题进行一个分析。
首先,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警方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撞者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只是属于轻伤。没有达到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定罪标准,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肇事者发生事故后下车进行查看,当他发现被撞者看到自己及记忆车牌号码时,而拿刀连砍八下。认定这个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对肇事者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核心。
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及故意的内容是什么,最主要是从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判断,比如说行为人事前就已经做了充分的犯罪准备,那么该行为人无疑是故意的。对于该案肇事者,拿刀砍人必然是故意的。那么他故意的内容是想要致被撞者伤害的后果还是致被害者死亡的后果?如果只是致被害者伤害的后果,那么对行为人应该定位故意伤害罪;如果是致死亡的后果,那么定位故意杀人是必然的。
对于拿刀砍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司法实践中,其砍的部位、程度及砍的次数等是判断的基本依据。该案中,被害人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4刀
从被砍的部位来看,并不都是致命的部位,但是依据常识,被害人看到自己将被砍,必然会躲避,在躲避过程中使行为人砍到其他部位(如:手)是很正常的。从其前胸有一道已经被刺穿来看,行为人当时急于毁灭能够证明自己撞人的被害人;从砍的刀数来看,行为人当时已经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完全失去理智,甚至可谓丧心病狂;从行为人的年龄及学历来看,行为人完全有能力预知其连砍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对于明知可能致死的后果而作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一般主体以无限定的行为非法提前了他人的死亡时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本案中,行为人故意杀人且情节恶劣,应该将行为人定为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