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顿答谢酒引来38万赔偿依据如何
时间:2012/06/2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148次


因为公司离家太远,加班后没有公交车回家就借宿在同事家。为表示答谢,在去同事家之前,请同事喝酒,不想因为酒后驾车,撞到了路灯杆上。借宿的他当场身亡,同事也撞成了重伤看,从此在医院过着支架的生活。不想却被借宿死亡同事的家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案情回放】
2010年5月29日晚10点多,老郭决定去同事小张家借住,去之前两人在饭馆里吃饭喝酒。席间,老郭极力劝酒。小张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撞上路灯杆,造成乘车人老郭死亡,小张重伤。
   
老郭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38万余元。(法制晚报)
【法律评析】
出于好意收留加班不能回家的同事,不料出车祸下半生将过上支架的生活。俗语有云“祸不单行”,在自己的人身及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被收留同事的家人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8万余元。不免质疑,出于好意的收留而发生车祸能否被主张赔偿?那么小张收留老郭的行为、老郭设宴请酒劝酒的行为、发生车祸及车祸后老郭家人主张赔偿这几个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到底如何?
第一,对于小张收留老郭的行为。
小张及老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收留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瑕疵。在民法上称之为好意行为,因好意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是否赔偿应当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出于好意行为人自己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助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举个例子:甲拉一车重物上车,乙见甲拉着很困难,上前帮忙推车。此时,迎面驶来的一辆汽车撞上了甲的一车重物,造成甲受伤及重物的损失,乙当然没有任何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乙推着推着推到一半的时候,手机响了,乙就走到一边接电话,因承受不住突然的重力,甲及一车的重物后退而摔倒了,由此产生的甲的人身财产损失,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例子说明的是因为好意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助人的损失的应当赔偿被帮助人。本案中,小张好意收留老郭,其喝酒虽是因为老郭劝酒,但其酒后驾车就存在过错。
第二、对于老郭设宴请酒劝酒的行为及发生车祸的责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学理上认为,一般的请酒劝酒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因为请酒劝酒而产生了法律后果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老郭设宴请酒就是为答谢小张的收留,作为同事,老郭应当知道小张一般都是骑摩托车上下班。老郭明知小张将骑摩托车带自己回家,仍然极力劝酒,导致小张酒后驾车,撞上路灯杆。“明知而为之是为故意”,老郭虽然是出于答谢的意思表示,但在客观上劝酒行为时小张出车祸的原因,因此而造成小张及老郭自己的人身财产损失,老郭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对于老郭家人主张赔偿的行为。
对于老郭的死亡后果,家人认为是小张的侵权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老郭家人的起诉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
第四、该案的判决如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对于因老郭死亡而造成的38万余元的损失,因为小张和老郭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小张一人承担全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