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杭西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胡本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方荣,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德聪,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世银,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政苑小区C2商铺(萍水西路108号)。
委托代理人:宋桂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系杭州市西湖区政苑小区108号商铺所有权人。2005年12月30日,原告委托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全权办理政苑小区综合配套用房的管理经营等相关事宜。2006年7月18日,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改综合配套用房中C2的一楼和二楼商铺建筑面积为257.09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作为洗浴中心经营使用,租赁期自2006年7月31日至2008年8月31日止,年租金为56300元整,双方就并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租期届满,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要求被告腾退上述商铺无果。2009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后被告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赔偿王世银装修损失150000元,该款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所管理局于2009年3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王世银于2009年3月9日前腾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萍水西路108号政苑小区C2一楼、二楼商铺(建筑面积为257.09平方米),如若王世银未按期腾退,则自2009年3月10日起按建筑面积257.09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4元支付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占用费。
三、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合计5594元,减半收取2797元,由王世银承担,该款王世银于2009年3月6日前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节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 辽 敏
本案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金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