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银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胜诉获赔
时间:2012/06/2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324次


原告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王世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受理,并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代理人宋桂明律师出庭应诉。

本案中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并交还***商铺

2、判令被告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占用房屋期间的损失赔偿金人民币99741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宋桂明律师作为本案原案被告王世银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

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原告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并非该案适格原告,原告是浙江省省级机关管理局的委托人,而被告知道该事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

2009年2月原告浙江省省级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后被告依法提起反诉,经法院合并审理于2009年2月2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赔偿被告王世银装修损失150000元,该款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9年3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该案审判员也表示“该案情况很特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支持充分,但是却被被告提出反诉告倒获赔,这个情况很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