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诉被告王世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受理,并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代理人宋桂明律师出庭应诉。2009年2月4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的起诉。
附被告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诉王世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并开庭审理。本代理人受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指派并经王世银的授权,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审理活动。代理人通过询问原告,经过调查取证,全面掌握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同时又参加了本案的相关诉讼活动。
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代理人的职责,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缔约过程以及本次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本案涉案商铺的所有权人。管理局委托原告全权办理政苑小区综合配套用房的管理经营等相关事宜,从这一点来看管理局与原告形成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管理局是委托人,原告是受托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受托人应将一切交易所得之财产及利益转交给委托人。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以自已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也知道原告与管理局之间的代理关系,则该《商铺租赁合同》直接约束管理局和本案的被告。而不是本案的原告,因此,原告不具有依《商铺租赁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即浙江省省直物业管理中心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2、关于优先购买权与优先承租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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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目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间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将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和利益的平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虽为两年,但原告在缔约过程中明确承诺租赁期限是长期的(7-10年),而正是由于原告的承诺,被告才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投入了大量资金。如果在处理本案件中否认被告的优先承租权,则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原告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
律 师:宋桂明
20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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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 委托合同 委托代理 公平原则 优先承租权 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