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曹**诉陆**侵权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并开庭审理,本代理人受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指派并经曹***授权,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审理活动。代理人通过询问原告,经过调查取证,全面掌握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同时又参加了本案的相关诉讼活动。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代理人的职责,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情况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以上事实,原告均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及导致原告出行受阻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关法律责任。
二、关于道路权属问题。
1、本案纠纷道路属于村庄的公共通道,被告应当无条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本案所涉纠纷经多个政府机关的协调处理,从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纠纷道路属于村庄公共道路,被告违法占道,故意侵害他人通行权,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导致了原告无法畅通出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被告在当地众多执法机关、调解部门劝说下仍拒不改正,其行为破坏邻里关系、妨碍执法机关执行公务,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2、被告主张纠纷道路是其宅基地,原告认为并无依据。原告认为即使(假设)纠纷道路属于被告宅基地,那么,被告也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关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从相邻关系的本质来看,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而相邻通行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原告注意到被告提出相邻通行权的前提是“必须”,本案原告还可以从小区里绕行,不存在必须利用被告的土地。原告认为,这是被告对法律条文的机械化理解。如果按照被告的逻辑,任何相邻通行权都不是必须的,法律也不必设定这一章节,因为任何道路的通行都可以通过高昂的代价绕路而行。这显然与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处理相邻关系中重要的三个原则就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试问:化高昂的代价绕行远路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吗?
第二、处理相邻关系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尊重历史,尊重当地的习惯。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凤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来看,该纠纷道路自古以来即是村民出行的必经之路,也是社会公众公认的通行路线。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照片)来看,原告大门面对纠纷道路,且并无他路可走,另一方面,原告的大门有人民政府颁发的门牌编号。从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足可以证明该纠纷道路是原告出行的必经之路。
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纠纷道路是其宅基地的主张,余杭镇人民政府已多次明确纠纷道路属村庄公共道路,必须予以无条件畅通。因此被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
三、关于赔偿损失。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2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原告承担了堵农用车(被告雇佣的农用车)误工费600元人民币。原告认为原告堵农用车是在他人侵害其合法权益下所寻求的自力救济,原告为了邻里关系的考虑,为了尽快处理好纠纷,在被告清理道路及对道路硬化等施工不得干预的条件下才支付的。之后,被告公然违反协议,无理阻挠原告的出行。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600元人民币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及导致原告出行受阻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应当承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关法律责任。恳请法院从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出发、从历史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出发、从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出发,公平、公正、合理地审理此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大门口道路通行的侵害行为,对于该道路的清理、铺平、硬化等施工行为不得妨碍与干扰,并赔偿原告损失600元人民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谢谢!
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