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花园明珠苑开发商败诉
时间:2012/06/2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672次


由本网宋桂明律师代理临江花园明珠苑五位业主与浙江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月7日分别作出裁决,裁决浙江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利息损失25000元整人民币;本案仲裁费用各半承担。
浙江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申请。现将其中一份裁决书公布如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杭仲撤字第4号
申请人浙江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298号先锋科技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建胜,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桂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申请撤销(2007)杭仲裁字第334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杭仲裁字第334号裁决书,中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理由如下:一、刘建胜没有主张损失赔偿,仲裁庭主动裁决中达公司赔偿利息损失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二、刘建胜购买的房屋中达公司已经依约交付其使用,刘建用没有因中达公司迟延提供办证资料的行为而受到损失。三、本案所涉楼盘涉及业主392户,错误裁决后果将不堪设想。四、本案后续影响重大,适用简易程序不当。综上,中达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法,请求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刘建胜辩称:一、仲裁为一裁终裁制,虽然法律上设置了撤销仲裁的程序,但该程序是非常严格的。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公针对程序问题,而中达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为实体问题,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二、关于违约金与利息损失的问题,在裁决书上已明确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仲裁庭可适当增加,这是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不违反仲裁程序。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反仲裁规则,且庭重中双方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没有提出异议。四、刘建胜花了毕生积蓄买了商品房,中达公司却拖延了一年多才办理了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刘建胜主张违约责任合情、合理、合法。仲裁裁决的违约金数额对业主而言相对较低,但刘建胜尊重裁决结果。综上,中达公司的申请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请求驳回中达公司申请。
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杭州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且仲裁庭审理期间,中达公司也未对仲裁庭的组成提出异议,仲裁裁决后中达公司认为杭州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违反程序,本院不予支持。刘建用申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收中达公司违约金,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合同虽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过低,在刘建胜请法语的范围内适当调高约定违约金,未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在违约损失大于约不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仲裁庭在裁决主文中将调高部份违约金表述为赔偿利息损失,无明显不当。至于调高后违约金的数额确定属实体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申请人中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浙江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2007)杭仲裁字第334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依法不得上诉。
 
审  判  长   沈 磊
代理审判员   韩 昱
代理审判员   傅东红
00八年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