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白鹿耶稣堂弄店用餐时钱包被盗 酒店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12/06/2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2022次


案情介绍:

浙江在线10月31日刊登了一则新闻:小赵与朋友一起来到白鹿耶稣堂弄店用餐,当大家吃完饭要走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包不见了。

据了解,饭店的楼梯口是安装有监控摄像头的,但当小赵和她朋友要求查看监控录像时,却被拒绝了。

白鹿酒店值班经理王小姐:“我们这个摄像头早就已经坏了,不能看录像的。(能不能找当时在周围的服务员问一下)对不起,我们现在在用餐高峰时段,不太方便。”

小赵认为:作为杭城老字号,位于耶稣堂弄的白鹿老店确实生意不错,可是就是人员来往多的环境里,店里却没有一张“请客人保管好自己财务”的警示标签,而店里仅有的监控探头又形同虚设。难道真的能说是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白鹿酒店值班经理王小姐:“对于这位女士现在的心情,我们能够理解,我们服务有不到位的地方,我再次表示诚挚的歉意。你们用餐的钱我们可以帮你们免单。

争议焦点:

白鹿酒店是否对顾客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宋桂明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鹿酒店是否对顾客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以下问题:

1、白鹿酒店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

目前我国关于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可以从以下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安全保障义务最直接的规定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从上述相关立法来看,白鹿酒店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2、白鹿酒店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它的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涉及的经营行业众多,不同行业有不同要求,在具体认定中一般应考虑经营者以下方面的注意义务:

(一)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配备合格工作人员的义务

(三)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方面的义务

本案中,白鹿酒店的楼梯口是安装有监控摄像头的,但白鹿酒店的工作人员称监控摄像头已损坏,从这一点来看,白鹿酒店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

3、如何确定请求权基础,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本案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顾客可选择一种进行起诉。具体来看,顾客去白鹿酒店就餐,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即白鹿酒店存在违约行为,据此顾客可选择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白鹿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白鹿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财产损失,又系侵权责任,顾客可依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请求白鹿酒店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了竞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能择一使用。一般在实践中,原告会选择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