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转让合同案
时间:2018/11/28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583次


 

原告****诉被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方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并征得被告的同意,担任原告****诉被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方的代理人,本代理人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相关材料,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

原告****不是中国****网域名的所有权人,其虽然提供了证据证明,但这些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就是该域名的所有权人。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关于域名、网站的转让合同。

域名过户(更改注册人)是指域名的当前注册人将域名转让给他人,即转移此域名所有权的行为。在域名的交易过程中域名过户是非常重要的手续之一。域名的交易过程包括三个方面:1、域名所有权进行确认;2、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域名转让协议》;3、办理转让手续。而在本案中,原告并不能证明其是该域名的合法所有权人,也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域名转让协议》,更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办理过转让手续。

原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域名的所有权情况。

原告以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贵院,因此,解决本案的基础就是要有转让合同的存在,如果原被告双方没有转让合同,原告的起诉也就失去了基础。

三、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转让行为。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涉案域名的转让协议,原告也没有事实上的转让行为,因此,假如有转让协议,被告也可以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转让费。

四、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从原告确定的所谓的2004229日为届满日的话,原告于20066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没有任何证明力,并不能证明其主张。

1、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协议书》的质证意见:

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证明力。

2-1、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1域名注册证书的质证意见:

从形式上看,这份证据不可能有原件,被告拒绝质证。

【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因为(1)从形式上看,此页是在网络上打印形成的,不具有证明力。不可能有原件。(2)从内容上看,此份证据与证据2-2相互矛盾,因为证据2-1所示的注册时间是2002年11月26日,有效期至2004年11月26日,而证据2-2所示的注册时间是2004年11月6日,到期时间是2006年11月21日。

不具有关联性,从形式上看,该证书上显示的注册人是杭州立普电源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诉被告转让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关联性。】

2-2、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2顶级国际域名证书的质证意见:同上

3、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证明书的质证意见:

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因为(1)证明书中的注册时间与证据2-2前后矛盾。(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4、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4公证书的质证意见:

形式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内容上不具有真实性,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www.******com:/是一个客观上不存在的网址,点击www.****com进入该网站,该网页不可能显示直接链接到www.*****com:网站,也不可能显示www.****.com:页面中“公告栏--中国***网网址更名通知”、“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等内容。

不具有关联性。因为(1)此公证书的申请人是杭州*****有限公司,其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保全行为。因此,与本案的转让合同纠纷无关。(2)此公证书不能证明是被告将全部服务和程序移植到www.*****.com,因为原告也具有将www.*****.com的全部服务和程序移植到www.*****.com上的技术条件。普通的技术人员也具有这样的技术条件。因此,与本案的转让合同纠纷无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因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浙江*****律师事务所

宋桂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