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3.1重大交通事故一案于2007年6月11日在余杭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7年3月1日被告人***驾驶的货车与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于200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当地电视台对此作了详细报道。同年3月16日,被告人家属委托本网宋桂明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接案后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与余杭交警队事故处理中心联系,了解了事故的详细经过,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做了相关重要的取证工作。在该案移送至法院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三份重要证据。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被予以减轻处罚,即低于法定的最低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