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健身受了伤,责任如何划分?记者专访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翟俊律师,翟律师结合案例,提醒健身市民:受伤问责,关键在于因果关系举证。
相关案例:
案例1:2011年,梁某到河南省某县体育广场锻炼,事先未知腰背器螺栓松动、固定不稳,其使用腰背器时,器材突然翻转,导致左手拇指末节断伤。被送往医院诊治后,梁某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经司法鉴定,梁某左手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因赔偿数额不统一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某将管理单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的规定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导致梁某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运动场所和运动器材是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而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正确使用运动器材,导致自己受伤,而且其损害后果发生在晚上原告工作人员下班之后,因此,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梁某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85%的责任,被告器材管理单位承担15%的责任。
案例2:2008年7月,某小区的王先生在健身器材上锻炼身体。当他正要踏上脚踏板时,摇摆器的脚踏板咔喳一声,王先生的手指正好伸入螺丝孔内。由于螺丝脱落,健身器材继续摇摆将王先生的小拇指折断。
随后,王先生将健身器材所在的社区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等。法院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健身器材的管理责任上。经查,小区、公园、广场里的健身器材是民政福利、开发商、及慈善公益事业赠送的。他们认为只负责健身器材的配建,维护和安全管理应该由所在社区物业管理负责。而社区和物业都认为自己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50%的主要责任,赔偿王先生15000元;物业管理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王先生3000元。王先生本人自行承担20%。
律师答疑:
翟俊律师告诉记者,居民在使用公共健身器材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是使用不当造成事故的,一般由自己本人或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器材本身有缺陷、器材未及时维修造成事故的,一般由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修理)单位,比如物业管理公司、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委会来承担责任,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翟俊同时提醒,居民在使用健身器材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首先要对其受害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器材本身的缺陷、器材未及时维修的损害程度等证据加以固定,比如拍照、要求发生事故当时的证人作证或者办理公证、报警等。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同时,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也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表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另外,对于健身设施的具体设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明确要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