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所2012年度第五期业务研讨会-企业家离婚-民企经营新风险
时间:2012/08/03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2582次


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第四期业务研讨会

企业家离婚-民企经营新风险专题
——主讲人:俞琴律师

回顾2011年的资本市场,有人欢喜有人愁。总体来说,2011年的资本市场跌宕起伏,大盘指数一度冲破3000点,之后则是漫漫下坡路。2011年与资本市场紧密相关的另一焦点,就是亿万富翁接二连三的离婚案。
企业家离婚事件屡屡上演,引发网络舆论对企业家婚姻问题的高度关注。婚姻本是“家务事”,但企业家的婚姻由于涉及巨额财富、企业发展等问题,时常被舆论用放大镜观察。从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到土豆网CEO王微、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企业家婚变引发的财产纠纷、股权争夺,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风险。企业家婚变何以能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发展?而这种婚变引发的经营风险又该如何规避?面对如上全心的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服务领域,律师该怎样运用现有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排除婚姻家庭与企业或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的现实难题?以下几个部分是在梳理2011年发生在资本市场中的十余件离婚案件,通过对案例中出现的许多共同点及规定做了详细的分析,不仅对公司股东及企业家提供前车之鉴,而且对于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

一、企业家离婚案件的特点。

1、涉案标的额高、影响面广。

2、大多数女方在上市公司未持股。

3、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股票、股权分割上
4、关联案件众多、案件处理难度大。
二、股权分割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1、立案阶段

1)管辖法院是否可以选择

2008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08]10号文件,自此,最高院明确了离婚案件“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由此,不论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标的是多少,很难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有人理解所有离婚案件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虽然该观点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但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也由基层法院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还是值得商榷的。毕竟,最高院的该通知只是说“一般”由基层法院受理,而对于“不一般”(诸如大多数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的案件,是否可由中级法院受理,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尝试直接在涉及金额相对应等级的法院立案。

2)关联案件案由的确定

避免股权分割的“最佳”方式是运用手段致使权利灭失,由此,此类离婚案件中,股权转让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配偶一方在公司持股,不经与配偶协商进行单方股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非常普遍。

最高院200841日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实施前,对于类似案件,法院一般将案由定性为“股权转让侵权纠纷”;200841日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实施后,“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这一案由已被删除。

而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第八部分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股权转让纠纷是一个独立的案由,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股权转让纠纷。

3)选择管辖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在(拟)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中,有很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要么提出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登记瑕疵),要么提出双方没有结婚(只是同居关系),要么提出双方早已离婚(被离婚)等主张,这在大标的额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中是较常见的现象。

(1)未亲自领取结婚证是否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得以确立。但是,我国法律虽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但是对于未亲自到场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却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一旦违反必须会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此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究竟结婚登记双方未亲自到场,是否婚姻关系必然无效呢?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其中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仅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外,并没有规定其他情形足以使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所以说,婚姻是否有效,关键应该看婚姻登记是否为双方自愿,其实质要件是否齐备。仅在形式上有瑕疵的婚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在民事审判庭立案应当不会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当事人只能再走行政诉讼或行政途径解决。
三、企业家应如何预防婚姻影响企业
(1)要有“家事纠纷影响企业”的观念
对每个人来说,一段婚姻的失败都会牵扯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其中有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儿童的利益保障问题,有婚外恋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对于企业家来说,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问题还远不只这些。
首先是企业与家庭的关系。民营企业的一大弊端就是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甚至认为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实际上就是一回事。一旦家庭出现危机,其结果往往是殃及企业,有时还会导致企业的垮掉。
其次是企业家的角色问题。民营企业家既是家长,同时也是厂长,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比如向国家提供税收,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等,一旦婚姻家庭出现了危机,就必然会影响到社会责任的承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低效运作。
因此,企业家在注重创业、注重研究竞争对手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家庭内部事务的处理。
(2)注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
对企业家来说,婚前有必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这对于那些在结婚前就已经很成功的企业家来说特别值得注意,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个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这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地方。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取得时间,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就将被认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重要作用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第二,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新的婚姻法同时明确,结婚后双方的收入等在没有协议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采用区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事实上,这一块才是婚前协议的关键点之一。签订这份协议的另一目的就在于对于长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希望如何经营、使用、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
第三,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姻缔结以后,从一个人的生活变成两个人,如何更好的维持双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坏感情行为等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另一方面内容。当然,这类内容主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也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3)合理运用特别约定
婚后对财产情况有一个约定,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是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平。
民营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也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事先约定股东婚姻风险的应付对策,赋予董事会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一些权利,以最终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提出让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签订婚前协议的人就不是盖茨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
要强调的是,企业家、风险投资等不能因为规避这样的风险而损害妇女、儿童的权益,规避风险应该合理、合法、有预见性地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运行不受企业家婚姻危机的影响,千万不要理解成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它还牵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4)沉着积极应对离婚案件
当企业家发生离婚纠纷时,企业家不能将婚姻问题仅仅看作是自己的个人私事,应该考虑告知其他的利益相关人并进行商讨,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好对策;而对于公司、其他股东、风险投资来说,也不应将企业家的婚姻问题看成他们的私事,因为严重的情形下,放任可能会损害到公司及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