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交车上小伙未让座被扇耳光 打人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时间:2012/08/26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3427次


杭州公交车上小伙未让座被扇耳光 打人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2012823日,杭州公交车上小伙未让座被扇耳光事件的主角是一位年轻小伙和一对抱着孩子,貌似夫妻的年轻男女。据报料网友的描述,因为没有给怀抱孩子的女人让座,小伙子被连扇5个耳光。这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公众对道德与法的大讨论。我们对此应如何客观的、实事求是的看待问题?新闻内容涉及一些常用的法律常识,本网借此新闻素材来分析一下本案中的法律问题。旨在抛砖引玉,互相交流。


基本案情介绍:(以下是媒体报道原文):
    事情发生在823日下午1点多,杭州的K192路公交车从武林小广场出发,开往农副产品物流中心。行至登云路口站时,上来了一对年轻男女,貌似夫妻,女人怀抱婴儿。两人走到车厢中间位置,一个瘦小的年轻小伙子坐在那里。
     当时,司机连按了几遍车厢广播提醒让座,小伙子只是偷偷看了几眼这对年轻男女。到和睦新村站,后排有人下车,女人抱着孩子坐了下来。丈夫与小伙互看一眼。这时发生了惊人一幕,那个丈夫抡起了胳膊,连扇小伙子5个耳光。根据报料者刘先生的说法:光声音就大得让人受不了。小伙子的眼镜飞了出去,鼻血一下流了下来。那个已经坐下的年轻妈妈煽风点火:你不是你妈养的吗,不知道让座。两站路后,这对夫妻就下了车。而小伙子一直呆呆地坐到终点站,中间只有一位老奶奶递过去一张面巾纸。那天下着雨,他没有打伞,淋着雨走了。
     杭州公车掌掴门后,微博上被省内外各大媒体、门户网站纷纷转发,大家的意见基本相同,小伙子不让座确实也不好,但是打人是要严惩的。
    没想到,824日下午120分,一位网友在自己微博上报料:被打的这个青年是我的朋友,他那天和我说了他的遭遇,哭得很伤心。实际上他是一个残疾人,他腿脚不方便,而且性格内向。那天他看到那个妇女抱着小孩,内心是很想让座的,可是他自己腿脚又不好,而又没有其他人让座,于是他很无奈地看了他两眼,不想竟挨了这几个耳光。唉,真是同情我的这个朋友啊。
     至此,公交车掌掴门事件开始持续发酵,谴责打人夫妇的声音越来越强烈。


律师分析:
        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打人者涉有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一、涉嫌刑事犯罪。在该起事件中被打者如果经伤情鉴定为轻伤,则打人者构成故意伤害罪。从目前的报道来看,这种可能性不大。这是否代表打人者不构成刑事犯罪,那倒未必,从事件发生的场所及打人者实施殴打的方式来看,打人者有可能会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我国的历史文化来看,扇耳光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且又是在公共场所连扇5耳光。但本罪的认定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二是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如果被打者不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安机关不可轻易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第二、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四十三条也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打人者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公安机关启动治安管理处罚的调查程序必须有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第三、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本事件中的被打者至医院进行治疗的,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应由打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提醒:让不让座是道德问题,打人则是法律问题。同时,我们也应多一份宽容,也许不让座的小伙确实有难言之隐。

 

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公共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