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所2012年度第十一期业务研讨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适用
时间:2012/09/2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2527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适用 

                                      主讲人: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俞琴律师

         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院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司法解释一》,针对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做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院又出台了《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这几年法院受理案件数据显示,案件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问题争议较大,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2008年1月最高法院启动了《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经过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通过了《司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做出了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二、亲子关系纠纷中如何处理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认定。  五、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如何处理。  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七、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八、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    九、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十、购买一方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如何处理。 十一、一方尚未退休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 十二、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