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构成
(一)概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刑法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氯-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氯-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2.客观要件
①走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②贩卖: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③运输: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
④制造: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意外的物。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主体要件
贩卖罪,满14周岁就负刑事责任。
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达到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若主观上根本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规定,详见法条相关规定。
四、法律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357条;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3号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0年4月4日 法[2000]42号)
5.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11月8日
7. 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解读《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8〕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