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律师俞琴、翟俊代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定于4月10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落实与推进本所律师示范庭考核制度,本所决 定本次庭审作为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示范庭考核,请各参与律师提前做好准备。
接承办律师通知,因本案中被告提出反诉,我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依法向法庭主张反诉答辩期,故法庭决定延期开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本所律师示范庭考核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法院开庭传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