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的法理探究
时间:2013/07/05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156次


          201371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201371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在新法出台之前,东莞市就有一个成功判例。

  当时,东莞市清溪镇一位84岁的老太太将3名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及每年探望3次。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判决其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同时,更判令其子女在节日期间支付“过节费”,以此促其履行探望义务。

  因房产纠纷老太状告子女

  84岁的郑老太有过两次婚姻,先后生育5个子女,其中4个子女是其与前夫所生,最小的儿子是其与后夫所生。在老伴去世前,几个子女曾一起讨论母亲的赡养问题。因郑老太与老伴在东莞市清溪镇有一栋46平方米的房屋,子女们便决定,房屋归谁,母亲就跟谁生活。后来,郑老太和老伴与小儿子余×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他,并且由其照顾母亲并和母亲一起共同生活。

  不料,大儿子、二女儿和三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由郑老太和子女共同拥有,每人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由于这个官司,郑老太感觉子女对她疏远了不少,在忍受了长时间的孤独之后,郑老太将要求分割房产的三个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3名子女每月各支付2300元赡养费,并且每年探望其3次。

  判令6个日子必须探视老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供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六十周岁以上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考虑到赡养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判决郑老太的大儿子每年支付给母亲赡养费1.2万元,两个没有工作的女儿则分别支付每年600元至1800元不等的赡养费。同时,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规定,郑老太的子女在自己生日、郑老太生日及每年的春节、清明、端午、中秋这6个特殊的日子,需要提前各支付100元至400元给郑老太。

  由于郑老太一家过节费通常是当面给付,所以这一判决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之前,变相规定了3名子女必须履行经常探视老人的义务。三道所律师认为,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实施,将会让家庭成员更多的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重视尊重老年人的实际需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该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作为家庭成员的义务,对于该义务如何具体履行,不履行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等方面,亟待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