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五一”期间,王某回家探亲,随日来的还有王某大学时的同学李某。老同学周某知情后,设宴席待之,酒过三巡,三人均有醉意。李某说酒量有限,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周某说:“你是远客,今天不能让老同学扫兴,要喝个痛快,一醉方休。”李某见周某这样说,盛情难却,只好继续喝酒。席间,李某突然晕倒在地,周、王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花费医疗费6285元。李某出院后,觉得自己委屈,即找到周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周某则说:“我好意请你吃饭,怎么要我承担医疗费?是你自己身体不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将周某高上法庭。争执的焦点是因劝酒致李某酒精中毒受伤,该伤害后果应由谁担责。王、周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正确合法的。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几千年传统习俗的中国人,在宴请待客中,都喜欢盛情劝客,甚至强求客人超量饮酒,一旦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