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房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1/03/26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3213次


         付先生与梅小姐于2009年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7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同年9月份,考虑到以后结婚之需,双方决定购买房屋。付先生认为按照习俗,结婚购置新房应由男方来解决,于是在购房时未让梅小姐出资。且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意,将该房屋登记在梅小姐的名下。但时间不长,双方开始因生活和工作上的事情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架。在实在无奈之下,付先生于2010年6月份提出分手,并要求梅小姐返还房屋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但梅小姐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属于自己的,不同意返还并协助办理手续。

【争议焦点】

1.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2.付先生能否得到房屋,如不能,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道律师法律分析】

1.涉案房产应属于梅小姐的个人财产,付先生无权要求梅小姐返还房屋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首先推定就是属于谁的,而不论出资情况。就本案来说,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虽系付先生出资,但因产权登记在梅小姐名下,因此该房产属于梅小姐个人财产。

2.付先生不能取得房屋,但可以基于房屋实际出资人为由向梅小姐主张相关财产权利。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意,往往一时冲动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钱款。一般来讲,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在双方无法继续婚约,即这种行为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接受方继续占有给付的大额钱款已失去了相应的基础。应依据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将该钱款退还。综合本案来看,付先生虽无权要求梅小姐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梅小姐将购房款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