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破案率指标,早日实现“治理现代化”
时间:2013/11/15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965次


         河南省公安厅近日出台规范调查取证、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等十项措施,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不得以破案率、批捕数、起诉数、退查率等指标搞排名通报,加强、改进刑事执法工作,防止冤假错案发生。(1113日新华网)

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普通民事商事案件,群众对于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办理结果”等关注度较之普通案件更高,对办案机关尽快抓住案件实施者的自然期望值更为迫切。“发案数”、“破案率”等数字指标对办案机关而言可谓是最清晰的一种衡量标准,基于该指标,上级机关往往往会把办案机关公布的“发案数”、“破案率”等数字指标作为办案机关年度考核标准,“发案数”越少、“破案率”越高在当前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的一种标志。“高破案率”俨然不利于国家综合评价各地治安现状,更为严重的结果是误导地方治安政策决策。

在某些地方,为了提高破案率,“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立不上案,直接会导致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丧失。此外,一些地方为了追逐“高破案率”的光环,大行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事件,如佘祥林、赵作海、朱又平等冤屈者,极大地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政府形象,更有悖于法治政府承诺,伤害到了公众的法律情感和法治信仰。

三道律师观点

公安部在20112月曾下发意见禁止将“罚没款数额”、“行政拘留数”、“发案数”、“劳动教养数”、“破案率”等作为绩效考评指标。20136月,公安部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将更多不合理指标列入“黑名单”。本次河南省公安厅近日出台规范调查取证、落实执法责任终身制等十项措施既是对上级文件的积极响应,更是对刑事案件侦破的一种理性回归,值得更多地方来效仿。

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更加应该重视执法质量,尊重公民权益,尽最大可能杜绝冤假错案。一个地方治安环境是好还是坏,不应该简单以数量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决定,而是应该以群众自身的切身感受、满意度和实际发案数据来评判。废除破案率指标,真正以执法质量作为考核标准,才是“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