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京籍小孩想在北京读小学需要不同部门的5个证明,山东母亲曹海丽为把儿子送进学校为孩子上学凑“五证”,却因暂住证、“老家无监护条件证明”不合格而卡住,心急的曹海丽打起了假证的注意,结果在交易时当场被抓。近日,被媒体称为“假证妈妈”的曹海丽,在北京市昌平法院受审时认罪,检方当庭建议对“假证妈妈”判处缓刑。
这是一次普普通通的案件,然而一经媒体报道便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网络上两极分化似的充斥着两种声音。
一种声音叫做理性,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任何人犯法都无例外。无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其行为触犯了现行刑法,构成犯罪的都理当入罪。曹海丽虽然是为了行使正当的教育权才触犯了法律,但任何理由都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曹海丽为了少跑路,而购买假章假证,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一种声音叫做同情,假证妈妈固然是触犯了法律,但是其情有可原,是不得已而为。刑罚的具体适用则需要考量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对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择轻处罚,假证妈妈为了孩子能够顺利上学,“实在走投无路了”才出此下策,考虑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的教育权利的不对等,假证妈妈虽然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因事出有因,值得同情和原谅,即于法不合,于情有理。
三道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缓刑建议,无疑是值得肯定。曹海丽是为了让儿子获得教育,是正当的合法的权利,但是行使合法权利,应该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而非通过违法行为来获得。被告人曹海丽所涉嫌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使相关行政机构秩序被打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以“因制度弊端而为之”的理解和宽容,在保证被法律合理审判的前提下,使法律和良知碰撞出火花,也让人性柔软得以绽放,更好地发挥了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对于本案无论最后法院是如何判决,于情于法都值得我们深思,因为无论是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还是户籍制度的改革,都不是个案中司法审判所应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