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所2014年度第一期业务研讨会
时间:2014/02/14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559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要点分析与办案心得》 

                                               ---主讲人: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业务部副主任    徐保华律师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 

    (一)对客户的责任

    1.要杜绝功利主义。

  2.不要把被告人的案件作为显示自己能力的舞台,更不能对客户承诺做无罪辩护。

案例:某某人猥亵儿童罪。

    (二)对社会的责任   

    1.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律师不可以调词架讼,扩大社会矛盾。

    2.要做履行合同的典范,诚实信用。

  3.在立法、执法上,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责任。

    二、接待客户做到“五不”         

    1)不承诺结果

    2)不承诺公关

    3)不私下收费

    4)不贬损同行

    5)不签风险代理合同

我们在操作中要注意这五不,规范操作:签约;收费;开发票;办理委托手续。这是面对委托人我们必须要做的事情。同时要注意:签约要一审一签。

三、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执业律师要防止取巧心理,不能过分善良,超越法律底线。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此时律师的自由度和律师的风险是紧紧联在一起。没有警察在场,不等于没有摄像探头在场,而且摄像探头全国各地看守所基本都有,但是摄像探头只是在录像,并没有人真正盯在那儿看,所以这个录像录下来了之后,要保留一段时间。如果稍有不慎,假如有一天,这个案件发生了串供,司法机关就会到看守所去查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见过几次,然后会把特定的几次的录像调出来查证。

 (2)会见被告时要制定会见笔录标准文本、要认真做好会见笔录。 会见时要认真做好会见笔录,规范地进行操作,制定标准会见犯罪嫌疑人文本,多问犯罪嫌疑人一些问题,不必过早地对案件下结论。会见时还需要注意:

    1.第一次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我们要在委托书上让犯罪嫌疑人本人签字确认,并且最好随身携带一盒印泥,让他在委托书上按上指印。

    2.每见一次被告人,都要在会见笔录上记下几号会见室并且每一页都要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名、确认、核对笔录。。

    3.申请取保候审:今天取保候审其实不基于你的申请,你该取保的你不申请也取保了,你不该取保的你申请半天也没取保,但有时我们这样做是完成是为了一种程序上的法律服务。

  事例:西湖区看守所会见笔录标准文本。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把握好每一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流的机会。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的一定情况以后,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也可以与承办检察官当面谈。

  案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

    五、调查取证      

    对于万不得已要调查取证的,建议:

    1.必须两个人取证。

    2.原则上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3.绝不和证人有任何送礼和吃喝。

    4.取证必须单独进行,不能有家属在场,不能有其他人在场。

    5.有条件的话,最好要有录音录像。

   六、法庭上  

  (一)庭前准备的资料

    1.诉讼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学会用眼神,学会用眼睛听懂来对方的话,来引导对方的话,来理解对方的话,来反驳对方的话,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必不可少的。

    2.任何时候法庭上要带几张白纸、一支铅笔头,这很重要。主辩律师在法庭上聚精会神聆听,随时抓住案情的核心部分记录下来。手头还需准备下列一些资料    

    1)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事先打印出来,特别是部门规章。

    2)相关的证据,尤其是检方的证据,不仅放在手边,还需要熟烂于心,随时出示给法官看。    

    3)列犯罪嫌疑人大事年表。

 (二)法庭上要注意与法官眼神交流 。

  当你讲到入情入理的时候,是讲给被告人、旁听者听。当讲到入法的时候,是讲给法庭听。这也就是意味着,每当你讲到法理时,尤其是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本意和法理上比较专业的词汇时,一定要把眼光投向主办法官并且要盯着他,这是增加你的语言说服力、语言效果很重要的内容。

    参考资料:浙江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浙司[2014]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