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胡增冬律师受邀参与《钱江晚报》房产法律案例点评
时间:2014/03/27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175次


      在杭州,如果一个购房者已经申请到了公租房,那他是没有资格再去买商品房的。这个事情,相信不少人还不清楚。小王姑娘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如今面临着房东的起诉。

  楼市案例:签了购房合同以后,发现没有资格买房

  小王姑娘与男朋友恋爱整整三年了,前不久正准备结婚,想要在杭州市区买一套房子,用作婚房。为此,小王姑娘委托杭城某中介替自己寻找一套合适的房子。

  辗转多次,在中介的安排下,小王姑娘终于找到了一套满意的房子,精装修,价格地段都挺合适的。于是她就与中介、房东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并约定了7日内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明确违约责任。

  正当小王姑娘一边紧锣密鼓地准备首付,一边等着正式合同签订日期的到来时,中介打来电话告诉她,资料显示,她之前办理过杭州市区的公租房申请,目前没有资格购房。中介给她的意见是,马上清退现居住的公租房。但是清退公租房加上寻找新的租赁房又得花不少时间。一来二去,签约的时间肯定要超了,于是,房东这边根据《购房意向合同》约定,要起诉她,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购房前,先弄清购房资格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报,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购房者在购房前一定要先搞清楚购房资格的所有情况,以便在签订相关协议后,不至于因一些细节问题导致违约。如果有公租房的,应先退掉,再去买房。

  本案中的小王姑娘最终在咨询律师后,通过与房东协商,增加支付购房定金来换取房东给予延后签约的时间,以便其办理清退公租房和另行租房居住等事项。

来源:钱江晚报   记者 丁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