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4/04/13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566次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和竞价方式获取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暂行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凭财政部门核发的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办理登记。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8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增量指标按照8:2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6.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1.6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建委、环保、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及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杭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委、公安、财政(地税)、司法、国税、人力社保、环保、贸易、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可到指定的对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项、第()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项、第()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十条第()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十条第()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第()项、第()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的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个年度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工商、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市调控办。市调控办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标、其他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

  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

  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