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4日,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承办的“婚姻法实务””讲座在杭州纳德自由酒店举行。本次讲座婚姻家庭委员会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婚姻法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执笔者吴晓芳法官为本市律师主讲。吴晓芳法官专门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条文适用及立法本意做了讲解。讲座重点针对于该解释争议的热点问题——夫妻个人、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分割等,如争议最大的司法解释条款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吴晓芳法官认为,将此条列为解释内容的根本原因是在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购房的情况下,应考虑到老年人的合法利益。结婚时,子女一般没什么积蓄,购房基本是靠家里老人出资,如果子女结婚不久离婚了,另一方分得一半房产,这对出资的老年人是不公平的。一方面该条解决了举全家之力、倾毕生积蓄买房为子女婚嫁的老人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断了少数企图通过结婚牟取利益人的念头。
本次讲座拓宽了本市律师婚姻法律实务视野,及时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执行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及法官的审判思路,参与讲座的律师受益匪浅。本所宋桂明律师、俞琴律师、陆成葆律师、吴立平律师等人参加了此次讲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