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所2015年度第一期业务研讨会
时间:2015/04/09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247次


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主讲人:李子根

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549日,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举办了第一次业务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公司章程设计中须注意的问题”,由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李子根律师主讲,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桂明律师主持,同时有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同行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一、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也赋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自治空间。凡是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或者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公司章程都可以进行规定,如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股权结构安排等等。公司章程它不仅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而且全面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因此好的章程可以激发公司的创造力,为公司发展提供契机。

二、现状:个性化设计时机的选择

实践中,国内的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公司章程的应有作用被忽略,部分股东制定章程纯粹是为了满足登记要求,设立公司时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作为本公司的章程,大量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缺乏针对性。

在具体个案的纠纷中,也因为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纠纷陷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章程时,应从公司自身特性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出个性化的、符合公司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的具体设计

1、公司经营登记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由公司章程设定,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2、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依法进行登记。

3、营业执照只有注册资本:内部实际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

4、认缴期限:认缴期限应写具体日期

《公司法》解释三:股东未按期出资,须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有相关制约(如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分红权与表决权:

1)公司分红:有限公司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会议表决,可设置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在同等出资情况下,会根据各股东的特长与对公司的贡献度,作出分离设计,合理设定其表决权比例、分红比例、增资优先认购比例等各类股权。保障各股东能合理地各取所需、发挥优长,共同贡献公司发展。

6、股东会决策的支持体系:

公司章程都可以在公司法的规定外补充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此外,有效合理透明的议事规则,是保障公司正确有效议事决策的必要前提。对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细则,以及公司机构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分权设计,都需要依靠章程的规定。

7、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对此加以限制

对于初创的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定期限的股权禁止对外转让期限,以保障创业初期的稳定与股东互信。过了稳定期后,对于对外转让的股权价格确定、程序要求,也会做出设定,以充分保障转让价格合乎全体股东预判,程序透明。当然我们会在设计禁止性条款时,充分考虑合理性与相应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