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拥有的财产数量越来越多,财产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面对不可遇见的生死风险,老百姓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也亟待提升。这种境况之下,律师深入学习继承法显得尤为重要。2017年4月13日,三道所婚姻家事部组织全所律师开展了一场继承法业务的专题学习。
本次专题学习由俞琴律师主持并做主旨发言,俞琴律师首先就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做了简要介绍,指出我国现阶段继承法律规定条文少,已经不适应日益多变的实务操作,很多现实问题的处理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参照,从而影响了司法工作人员运用法律的能力。最近出台的民法典总则,在其条文中仅有几个条文提到了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比如在第16条中确定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消灭,及其对其继承权利的影响等。俞琴律师通过讲解案例,分析了继承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形式瑕疵代书遗嘱的效力和遗赠抚养协议签订主体等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法律问题。
杨秀英律师以案例比较的方式,对比分析泸州遗赠案与杭州遗赠案两个案件,通过对这两个案件的诉讼主体,当事人之间的人物关系,诉讼请求和目的,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的考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提出今后律师在操作这类继承纠纷案件时需要考虑立遗嘱人订立遗嘱自由意愿,与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等限制规定,达到二者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实习律师刘佳音与大家一起探讨了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一案,通过这个案例提出了遗嘱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几种情形,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能作为继承人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等问题。
本次专题业务学习,通过对具体案件的透彻研磨,将实务中遇到的继承法方面的问题通过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活学活用,实现了学以致用的学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