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星期四,三道所婚姻家事部学习会围绕着离婚协议的形式和效力问题在所内会议室开展。所内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学习。
实习律师刘佳音首先介绍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调解离婚三种离婚方式,并对这三种离婚方式的不同的做了对比。此后对协议离婚的条件、管辖机关等问题做了简短的介绍。并与大家共同探讨了离婚协议上是否应该作出“夫妻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原则性规定,及这一规定所存在的风险。最后通过两个最高院公报案例分享了在司法实践中对生效离婚协议作出约定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
杨秀英律师以案例的方式介绍了《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说明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情况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张敬伟律师就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和作用及办理离婚登记后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对之前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协议效力这两个问题通过案例的方式予以分享。
对于本次学习,参加学习会的各位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使学习会最终得在交流、讨论与分享中有序进行,达到了预期的学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