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据时报讯,3月8日傍晚5点多,家住橡树园小区8幢6楼的业主刘女士(化名)被瞬间爆裂的单元的玻璃门划伤,在庆幸刘女士并未受到严重的人身伤害之余,应当对该事件进行法律责任的分析与归结,从法律的视角为民生问题提供解决途径。
关键词:小区玻璃碎裂/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基本案情介绍:
3月8日傍晚5点多,天空下着雪子。家住橡树园小区8幢6楼的业主刘女士(化名)从公司赶回家。刚刚拉开玻璃单元门,“砰”的一声巨响,2米高的钢化玻璃门瞬间爆裂,细小玻璃碎碴飞溅开来。细小的玻璃碎碴在刘女士鼻梁、额头、左手手背都留下了伤口。虽然不用住院治疗,但是最近一段时间,刘女士每天都要去医院挂盐水。
经过专业人士实地勘察,初步分析玻璃碎裂是由于钢化玻璃自爆造成的,但也不排除有尖锐硬物敲击,导致钢化玻璃表面的张力超过了它本身所能承受的应力值,造成破碎。橡树园小区一共安装了2万多块钢化玻璃,玻璃是由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的。
事故各方反应:
橡树园物业公司:任何人都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毕竟发生在小区里,我们一定会负责到底,物业工作人员积极陪同治疗。
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未表态。
法律分析:
杭州律师信息网周律师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着如下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本次事故伤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有哪几个。
本次事故的起因在于单元的玻璃门瞬间爆裂,由于玻璃爆裂的原因存在着两种可能性,因此从两个角度着手。
原因一:玻璃门碎裂是由于钢化玻璃自爆造成的。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其生产的不合格玻璃产品造成了刘女士的人身损害,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原因二:有尖锐硬物敲击,导致钢化玻璃表面的张力超过了它本身所能承受的应力值,造成破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本案例中,橡树园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的物业进行妥善有效的管理,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物件损害责任,且物业公司应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在予以赔偿后,有权向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在该事故中,应当承担刘女士人身伤害的赔偿主体为橡树园的物业公司,以及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而最终承担责任的责任人为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
第二,如果事故责任方确定,如何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
事故发生后,一般会进行调解,即对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进行协调,最终一次性解决。但一次性的解决一般应以赔偿数额确定为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刘女士的人身损害程度为依据,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即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相关的后续治疗费。在刘女士人身损害程度未明的情况下,若刘女士的人身损害程度达到伤残标准,则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