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李丽(化名) 到桐乡某超市购物,被怀疑偷盗遭搜包,李丽以超市严重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关键词:超市偷盗,搜包,名誉权,隐私权
案情简介:
今年1月30日上午,李丽(化名)到桐乡某超市购物,正当她准备满载而归时,却在卖场出口处被超市的工作人员拦住,被认为有偷盗嫌疑。于是,李丽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搜包,查验无果后该名工作人员迅速离开现场。
事后,李丽等来家人向超市讨个说法,但超市语出惊人,并否认有此员工。待查看监控录像后,超市虽予以认可,但处理方法让李丽并不满意。无奈之下,李丽以超市严重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超市书面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超市收到传票后却认为,此事属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超市并无关系。
审判结果:
本案经法官调解,超市当庭向李丽赔礼道歉,并支付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点评:
公民享有人身权益,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超市工作人员仅凭主观臆断便认为李丽存在盗窃行为,继而在大庭广众之下强行搜包,使李丽主观上感到尊严受损,客观上遭到众人投来的异样目光,丧失了最起码的社会尊重。因此,可以认定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李丽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超市工作人员还侵犯了李丽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超市的行为侵犯了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