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所以合同管理的好坏往往标志着企业经营管理的成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内容完善、履行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防止财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和保证。
作为本次三道星学院第80期主讲人,张婉馨律师为大家带来专题分享《合同适用规则分析》,讲述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企业合同管理
1、签订合同的核心思维
签订合同时把握三个核心思维,分别为:书面思维、穷尽思维及操作思维。
这三个思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首先,签订合同需要有“书面思维”的意识,就是将约定赋予在合同、合同附件、备忘录、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中;其次,签订合同具体内容时需要有“穷尽思维”,是指把握合同的基本要素,穷尽合同可能涉及全部内容和情况,从而将商业风险尽可能列出并予以书面商定;最后,签订合同最后一步为“操作思维”,将全部内容和情况以可实际操作的语言,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2、签订合同的核心条款
一般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六个内容:合同主体资格、合同主体标的、标的履行方式、合同价款或报酬、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及合同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主体资格、履行与付款及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在有签订合同的意向时需要先考察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对于履行与付款条款,需要明确合同金额确定的方式、确定的标准以及超出合同的范围该如何处理,在支付时该如何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最后,合同中最重要的是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约束力的集中体现,通过设定违约责任,从而提高违约成本,迫使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从而维持交易结果的可见性。另外,在对方违约时将自己一方所受到的损失转移给对方,以保证自己一方不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
3、文书管理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文书,文书也有相对应的管理制度,但是即使合同签订的完善,也敌不过合同文书管理不善导致的后果。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文书一定要保管到位。具体而言,如果我们是供货方,那么出货、在途、签收、收款等等全流程,都要把相关文书进行固定、保管。最后,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太长,包括款项往来有时自己都算不清楚的时候,建议分阶段签结算清单或协议,最后工程项目结束后签订整个结算协议。
二、印章与委托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张律师从当当网案件引入,充分说明印章事关重大,遵守公司用章制度就是维护公司利益。印章的管理规范需要严格明确,从五个方面落到实处,保持痕迹。
三、税务风险管理
1. 发票的概念及作用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对于国家来说,发票是查账收税的基础依据;对于公司来说,发票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纳税的费用凭证;对于员工来说,发票是用来报销的。
2. 虚开发票的情形及违法后果
实践中存在着虚开发票的违法情形, 总结起来为六类:“虚构交易”、“大头小尾”、“拆本实用、单联填开”、“应开未开”、“撕联填开”、“对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律师观点拓展
很多创业公司初期的设立是不合规的,管理人员认为自己是小微企业,投入资金少,出现矛盾的话,只要双方仔细洽谈就可以解决,不涉及诉讼程序。实践中,这类公司最后不仅需要起诉解决可能还会因为对合同不重视而败诉。合理认识合同的存在及作用,可以书面固定并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交易稳定发展。在产生纠纷之后,合同也会成为有利维权的证据。
本文作者:洪 倩
责任编辑:孙燕婷
现场摄影:顾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