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5日,第83期三道讲坛活动于三道所大会议室开展,本次分享活动由俞琴律师主讲,为大家带来《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俞琴律师以两个经典案例作为引入,开展关于遗产管理人现实必要性的分享:一个为知名慈善家——李春平的传奇故事,另一个为前段时间年迈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的热点新闻。
分享伊始,俞琴律师为在场律师介绍了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理解。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类似,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遗产要经过清算、通知公告、申报权利、清偿债务等一系列继承活动,最后才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在此期间,继承人并不能真正对遗产行使所有权与管理权,遗产极易被遗产占有人私分、转移、隐匿或侵占,遗产管理人的作用在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民法典》的继承编中对遗产管理人进行了规定,俞律师分别对5条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读。
• 第1045条 •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顺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顺序依次为:1.遗嘱人指定;2.继承人推选;3.继承人共同担任;4.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第1046条 •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第1047条 •
遗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区分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和遗产管理人)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这是遗产管理人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着很多未知性,还需要不断探索。
• 第1048条 •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
若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1049条 •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1049条主要讲述的是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由于《民法典》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不细致,很多现实操作中存在着争议。俞律师着重列出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座的律师们一起参与讨论。
包括:遗嘱指定执行人的,以遗嘱为准开启管理程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无遗产管理人责任?继承人接受继承的,管理遗产责任何时启动?
分享最后,俞律师对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做了明确的解释,保持谨慎勤勉态度,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责,对于触犯不可为之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在一些情况之下也会面临撤销或终止。面对遗产管理人这个领域开始逐渐进入市场,律师事务所及各位律师们应当理性对待,主动学习经验,做好充足准备。
三道讲坛将持续进行,期待更多律师传授经验。
本文作者:洪 倩
现场摄影:孙燕婷
责任编辑:沈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