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一名在轮胎店打工的维修工,在为顾客的车辆做好四轮定位服务后,擅自驾驶该车辆试车,酿成交通事故,导致顾客车辆被公安机关扣留,继而被法院查封,车主无奈只好先行赔偿了事故受害人,并转而起诉轮胎店店主。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令轮胎店店主赔偿车主各项损失5000元。
关键词:雇员 雇佣活动 雇主 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介绍: 2010年2月的一天,朱某到钟某经营的通轮胎店为车辆做四轮定位。做好后该店维修工李某开出进行试车,当其在路面行驶时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该车被交警部门扣留,后受害人杨某申请法院查封了该车辆,朱某无奈对杨某进行了赔偿。当其要求轮胎店店主钟某承担责任时,钟某却认为根据行规四轮定位后不需进行试车,所以李某试车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给朱某。朱某无奈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试车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造成的损害责任应由雇主承担
杭州律师信息网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轮定位做好后李某进行试车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应属修理行为的延续,与李某履行职务行为存在内在联系,故试车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造成的损害责任应由雇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