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处理及风险防控
时间:2022/06/01来源: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浏览:192次


三道讲坛




为充分了解国家相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月26日,三道所开展第109期学习活动,由张敬伟律师为所内的律师以及外所嘉宾带来《工伤纠纷处理及风险防控》的主题分享。

本期主讲人张敬伟律师结合多年的诉讼积累以及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的经验,从劳动法方向的专业角度为大家讲解“工伤纠纷”。张敬伟律师以工伤常用的法律法规作为学习铺垫,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程序作为分享主题的切入点,剖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办理思路和要点,并从企业HR的角度出发,总结企业应该如何做风险防控。




01  工伤事故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的规定,具体的工伤认定分为三种:

1.工伤

2.视同工伤

3.不得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何为“因工作原因”

①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因从事工作受到伤害。

②职工虽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

③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之内,或者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是收尾工作。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参见《职业病目录》)

1、申请认定工伤的起算点

自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天、1年内。

2、三大要素

①时间要素:在职业活动中

②地点要素: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

③工作原因

注意:申请认定工伤的须持职业病医院的诊断证明。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地点要素:范围较广,主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到达的本单位区域以外的地点;

2.工作原因:工作职责需要和受领导指派。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时间和地点要素: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

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8小时”:

①起算点: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接诊(抢救)时间开始计算【劳社部函(2004)256号】

②48小时之内;

提示:对于初诊病历,一定要让医院准确填写。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此类工伤职工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其他待遇可以享有。



不能认定“工伤”

1、故意犯罪的。(注意范围:以判决为准)

2、醉酒或者吸毒的。(即使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


02  工伤认定过程的风险防控

1、工伤认定书的效力等同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工伤认定程序中“举证责任倒置”,在行政程序中未能完成的举证义务,不得在其后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再次获得举证机会。

3、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

4、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03  企业工伤HR的风险防控

1.把握时间不过期;

2.固定证据不被动;

3.日常工作中的具体应对;

①事前预防——制定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②事中应对——针对各类工伤事故积极的应对:包括及时送职工至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配合职工申请认定工伤;固定证据并认真调查事故发生原因;配合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事故调查等等。

③事后总结——积极总结事故发生原因,认真排除事故发生隐患,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及时调整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等等。

4.选择合理的用工方式;

5.在大型生产车间安装监控设备;

6.适当购买商业保险分担企业经济风险;

7.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张敬伟律师对于工伤纠纷进行了细致化讲解,穿插着一些典型案例与大家一同探讨,本次主题分享引发了大家对工伤案件的深思,受到在场律师和外所嘉宾的一致好评。




本文作者:洪     倩

现场摄影:季 铃 铛

责任编辑:沈 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