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三道讲坛第138期学习活动如期举行,本期活动由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姜思锐为大家学习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新时代妇女事业实现全方位进步,妇女权益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其中最瞩目的当属《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分享中,姜律师从历史沿革与亮点解读两个方面为大家介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现场反响热烈,各位律师同仁也与姜律师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历史沿革
会/议/现/场/
首次试行次试行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试行,共九章五十四条,奠定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框架、基本制度。
全面修订全面修订全全面修订全面面全面修订修订
200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较大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聚焦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
个别调整
201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个别调整
迎来大修
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于2022年10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中修订通过,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后的一次全面修订,对于进一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发展环境有着深远意义。全面全面修订全面修订,对于进一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发展环境有着深远意义。
会/议/
会/议/现/场/现/场/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会/议/现/场/
2023年1月1日实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可谓亮点纷呈,姜律师为大家总结了该法的九大亮点:
1、限制生育不得作为应聘条件
新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新增了第四十九条,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举实现了全过程劳动保障监察,增加了保障力度。
2、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新法详细列举了八条措施来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这意味着将性骚扰区分为若干种类型,包括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并且对妇女维权的途径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妇女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3、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住宿经营者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对住宿经营者课以安全保障和及时报告义务,以防“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4、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新法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以保障对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续产生相关问题。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5、不得应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新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进一步加大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6、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新法实施后,医院、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帮助孕妇或其家人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将会构成违法,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同样,面对自己的生育手术或治疗,妇女本人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
7、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
新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婚姻家庭权益
新法对于男女平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9、人生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